維修的依據1是《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50444-2008
1 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3+1、5+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重新充裝。
維修和報廢的依據2是《滅火器維修》 XF95-2015
維修 service;servicing為確保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水壓試驗、滅火劑回收、零部件更換、再充裝、報廢與回收處置、質量檢驗等活動。
滅火器用戶應按GB 50444的規定對在用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符合維修要求的滅火器應及時送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根據相關規定:經維修滅火器按照《滅火器維修》(GA95-2015)的制定標準在瓶體加貼維修合格證,合格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維修編號;
2.維修企業的負責人和維檢人員蓋章;
3.滅火器總質量;
4.維修日期;
5.維修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不應隨意添加滅火器維修有效期。
符合以下情形時報廢
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年;
b) 干粉滅火器——10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滅火器筒體上面的鋼印是它的出廠日期。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的最新滅火器報廢標準: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9、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0.8規定的最大報廢期限。